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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强等:促进共同富裕的税收政策思考

发布时间:2024-05-11 浏览次数:


由新葡的京集团350vip8888任强教授、博士生郭义与邵磊副教授合作撰写的论文《促进共同富裕的税收政策思考》在中文A类期刊《税务研究》2024年第4期刊发。以下为文章主要内容: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中国式现代化是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现代化,共同富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作为调节收入分配的关键手段,税收政策的重要性日益凸显。本文从初次分配、再分配和第三次分配角度出发,梳理了税收影响共同富裕的作用机理,提出了税收促进共同富裕的政策建议,以期为共同富裕的实现和税收政策的优化提供借鉴。


 

一、共同富裕的内涵及发展

共同富裕由“共同”和“富裕”组成,包含了增长和分配两个要素,既要解决如何“富裕”的问题,又要解决如何“共同”的问题。共同富裕是共享与发展的有机统一,要在共享中促进发展,在发展中实现共享。

我国改革开放前实行的是计划经济体制,“平均主义”的理念存在其中。改革开放后,邓小平同志提出“贫穷不是社会主义”,把共同富裕提升到社会主义本质的高度。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共同富裕问题。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新的征程上要推动人的全面发展、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


 

二、初次分配、再分配、第三次分配视角下税收影响共同富裕的机理

初次分配,即国民总收入与生产要素贡献直接相关的分配,由市场中资本、劳动力和技术等要素的供需决定。初次分配环节税收要尽可能中性。税收中性意味着税收政策不应扭曲市场参与者之间的竞争条件和资源配置的效率。

再分配,即在初次分配基础上,通过政府介入对收入和财富分布予以调整。再分配环节中,税收调节作用的发挥主要依靠以个人所得税和(包含遗产赠与税及财富税等在内的)财产类课税为代表的直接税等。社会保障在再分配环节中同样发挥着重要作用。基于量能课税原则,个人所得税和财产类课税等直接税具有天然的再分配职能,可以发挥出“削峰填谷”的调节作用。具体而言,在共同富裕视角下,个人所得税是首先会被使用的税收工具。其发挥作用的大小受到其收入体量、综合所得征收范围和累进性等多种因素的影响。财产类课税是指对使用、拥有或财产转移征收的经常性和非经常性税收。遗产赠与税通过对高额遗产和赠与征税,以减少代际财富不平等;而财富税定期对个人净财富征收,以有效调节财富累积。社会保障包含收入和支出两端,都会对共同富裕产生重要影响,这种影响甚至超过了税收调节。在我国,社会保障通过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等整体制度设计对共同富裕发挥推动作用。

第三次分配,即社会群体通过慈善捐赠和公益活动自愿扶助他人的行为,是对市场初次分配和政府再分配活动的重要补充。当前,我国所得税和增值税均设有鼓励捐赠的税收优惠政策,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共同富裕的实现。


 

三、促进共同富裕的税收政策建议

对个人所得税而言,一是逐步提高个人所得税收入占比;二是适当扩大综合所得征收范围;三是建议考虑个人所得税减免由税前适当转向税后,可考虑将税前扣除适当调整为税额式减免。

在财产类课税方面,遗产赠与税是对财富转移的一次性课税,当前我国尚未实施。从当前的经济环境看,遗产赠与税的开征尚需进一步研究。财富税针对纳税人的净财富每年征收,目前理论研究和呼吁有一些,但各国实践不多。若开征财富税,税制要素设计应着重关注起征点和税率设定及征管问题。

社会保障涉及养老、医疗和失业等多个方面。未来应进一步实现法定人群参保全覆盖,推进全民共享,重点聚焦重点群体;应进一步加快提高社会保障制度的统筹层次,解决社会保障制度的“碎片化”问题。

近年来,学院高度重视教师科研潜力的挖掘和科研能力的提升,通过求实大讲坛、财税资评工作坊、财税资评论坛、双边论坛等平台,不断增进与国内外资深专家学者的交流,全方位提升我院教师的科研水平,在学术科研和学科建设方面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果。未来学院将继续保持原有的学科特色和优势,推动“双一流”学科建设,持续扩大学院在国内外学术界的影响力。



 

 

 


撰稿:张媛媛

初审:李小荣

审核:陈士平